關于實施企業穩崗擴崗專項支持計劃的通知
寧人社發〔2020〕58號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做好常態化疫情防控中穩就業工作,完成好保居民就業任務,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實施企業穩崗擴崗專項支持計劃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30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大力實施穩崗返還、以工代訓,支持企業穩定崗位,用足用好失業保險基金、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鼓勵企業吸納就業,促進全區就業局勢和社會大局穩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大穩崗返還力度
(一)對2020年已經享受上年度穩崗返還50%失業保險費政策的中小微企業,將返還標準提高至100%。各市、縣(區)自發文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提高部分依據之前審核發放企業名單直接返還企業。
(二)從2020年1月1日起,凡參加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以上,裁員率不高于2019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5.5%,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自治區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和環保政策的企業申請穩崗返還分別執行以下返還標準:
1.大型企業按照申請前連續12個月該企業及其職工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執行。
2.中小微企業,包括參保職工30人(含)以下且裁員率不超過企業職工總數20%的,按照申請前連續12個月該企業及其職工實際繳納失業保險的100%執行。
大中小微企業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附件1)執行。
企業裁員率=(返還申請前第12個月失業保險參保人數—返還申請前1個月失業保險參保人數)/返還申請前第12個月失業保險參保人數。
(三)享受50%穩崗返還和已享受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穩崗返還政策,同一企業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項一次。
(四)各市、縣(區)從社保信息庫中篩查參加失業保險繳納情況,對裁員率低于5.5%的企業,會同相關部門,及時審核并返還,無需企業申請申報。
(五)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大力實施以工代訓
(一)實施范圍。支持2020年1月1日起企業開展以工代訓,擴崗位、擴就業,穩崗位、保生活。
1.擴崗位、擴就業。支持各類企業面向新吸納勞動者開展以工代訓。
2.穩崗位、保生活。支持受疫情影響的外貿、住宿餐飲、文化旅游、交通運輸、批發零售行業的企業對在崗職工開展以工代訓。
(二)補貼標準。
1.對各類企業新吸納勞動者開展以工代訓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標準給予企業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
2.對中小微企業新吸納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離校兩年內高校畢業生(2018年7月1日以后)、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并開展以工代訓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標準給予企業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3.對受疫情影響出現生產經營暫時較為困難的外貿、住宿餐飲、文化旅游、交通運輸、批發零售行業的各類企業對在崗職工開展以工代訓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標準給予企業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上述行業企業的認定由人社部門會同工信、統計部門按國家有關認定標準進行。
(三)受理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原有以工代訓政策執行期限不變。
(四)申領程序。
1.申請。符合條件的企業向屬地(或失業保險金交納地)人社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材料由企業承諾,并對其真實性負責):①企業申請承諾書(見附件2);②以工代訓人員花名冊;③工資發放銀行流水其它電子支付憑證;④企業開戶行及銀行賬號。
2.受理。屬地人社部門接到企業申請后,將數據信息與社保數據庫信息進行核實。
3.兌付。凡材料齊全完整的,人社、財政部門應及時兌付補貼。
4.歸檔。人社部門將以工代訓人員數、支持企業數和資金支出數等信息實施情況納入職業技能提升行動月對賬統計范圍,同時將提供材料存檔備查。
(五)資金來源。補貼資金主要用于開展以工代訓和職工生活補助,所需資金從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中列支。自治區依據各市縣資金使用結余情況可統籌調劑使用。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快“我的寧夏”政務APP穩崗返還申領進度,不得設定集中申報期和資金撥付期,不得另行設置申領條件,做到企業隨報隨審,網上線下全時辦理。
(二)對穩崗返還政策,穩崗返還金額可依據征繳機構提供的上年度繳費記錄按規定確定,不再要求提供職工花名冊、工資表等;“生產經營活動應符合國家、自治區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和環保政策”的審核可采用企業承諾方式。
(三)各地要大力開展以工代訓,將以工代訓作為今年職業技能提升行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組織領導和實施推動。要全力支持中小微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等開展以工代訓,支持受疫情影響出現生產經營暫時困難導致停工停業的中小微企業組織職工開展以工代訓,確保完成今年職業技能提升行動的各項目標任務。
(四)《寧夏回族自治區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實施方案(2019年~2021年)》中關于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扶貧車間等各類生產經營主體吸納貧困勞動力、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就業并開展以工代訓的政策不變。已享受過以工代訓補貼的經營主體不再享受此政策。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自治區財政廳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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