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階段性實施失業補助政策的通知
寧人社發〔2020〕61號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做好“六穩”“六?!惫ぷ?、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決策部署,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擴大失業保險保障范圍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40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進一步做好穩定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寧政規發〔2020〕4號)要求,現就階段性實施失業補助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及期限
2020年3月至12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可申領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
二、補助標準
(一)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繳費滿1年但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繳費6個月(含)以上不滿1年的參保失業人員,失業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失業保險金的80%執行;
(二)繳費6個月以下的參保失業人員,失業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失業保險金的50%執行。
三、核實依據
各市、縣(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核實領取失業補助金人員條件時,應以社保信息系統中該人員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停止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為依據(至少有1個月以上的參加失業保險并繳費記錄),不得要求參保失業人員提供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失業登記證明等證明材料,不得增加其他義務、條件或時限要求。
四、待遇規定
失業補助金只能申領一次,不得跨地區重復申領享受。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間不享受失業保險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失業人員領取失業補助金期滿、被用人單位招用并參保、死亡、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收監執行的,停發失業補助金。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限不核減參保繳費年限。失業補助金按月發放,從失業保險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發放失業補助金期間,不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出(轉入)。失業補助金發放期滿或停發后,失業人員要求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各市、縣(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記錄相關信息并按規定辦理。失業補助金由其失業前最后參保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發放。
五、階段性擴大失業農民工保障范圍
對《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參保單位招用、個人不繳費且連續工作滿1年的失業農民工,及時發放一次性生活補助。2020年5月至12月,對2019年1月1日之后參保不滿1年的失業農民工,參照參保地城市低保標準,按月發放臨時生活補助,其中累計參保不滿6個月的,發放2個月臨時生活補助;累計參保滿6個月(含)不滿1年的,發放3個月臨時生活補助。臨時生活補助只能申領享受一次,不與失業補助金等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同時享受。停發情形參照失業保險金停發規定執行。
六、階段性提高價格臨時補貼標準
2020年3月至6月,對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助金人員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補貼標準在現行標準基礎上提高1倍。
七、暢通申領渠道
失業人員可登錄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或用手機下載“我的寧夏”APP,自愿在線上辦理失業登記后線上申領;失業人員也可憑開通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到參保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主動為其辦理失業登記,提供就業服務。
八、切實防范基金運行風險
各市、縣(區)定期對本地區申領失業保險金、失業補助金的人員信息進行比對核查,及時發現糾正核查中的問題,對冒領、騙取、套取失業保險基金行為的,除追回違規發放的資金外,依法追究申領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自治區統籌調劑失業保險調劑金,支持失業保險基金備付能力不足的地區將階段性失業補助政策落到實處。
九、工作要求
6月底前,五個地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在本地區官網開通線上失業補助金申領窗口,自治區在“我的寧夏”APP上開通線上辦理,按時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金、失業補助金全國線上平臺聯網運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主動履職盡責,加強工作和資金的調度,做好政策宣傳解讀,提高政策知曉度,及時回應解答群眾關切的問題。各市、縣(區)在執行中遇有重大情況和問題,及時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自 治 區 財 政 廳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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